三、房地產企業(yè)成本核算問題
正確確定房地產企業(yè)的成本核算對象是房地產企業(yè)經營成果公允表述的基礎。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yè)的成本核算對象應結合項目的開發(fā)地點、規(guī)模、周期、功能設計、結構類型、裝修檔次、層高等因素確定,而且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只能計算出一個單位成本,并據以結轉銷售成本。
對單體開發(fā)項目來說,一般以獨立編制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的單項開發(fā)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但對開發(fā)規(guī)模較大,工期較長的項目,尤其是同一項目有不同的功能區(qū),成本核算對象如何確定?實務中存在以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待項目建成后再按一定的標準在各功能區(qū)分配的做法。比如,同一項目既有寫字樓、又有公寓、裙樓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導致其設計不同從而建筑成本相差很大,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單獨核算各功能區(qū)的成本而將項目整體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會導致成本在各功能區(qū)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區(qū)銷售價格和租金價格卻相差很大,這樣便導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會計上的配比原則。實務中還有一種做法是先將整個項目作為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各功能區(qū)成本,然后根據各功能區(qū)的情況估計一個比例來分割不同功能區(qū)的成本,即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兩個或多個單位成本,這種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會計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分割比例是事后確定的,容易導致企業(yè)對各功能區(qū)單位成本的人為的調節(jié),不利于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區(qū)確定成本核算對象,從一個成本核算對象計算出一個單位成本。這樣既能滿足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四、房地產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問題
土地增值稅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土地增值額及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交納的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一些房地產企業(yè)在實際核算時,簡單套用財政部發(fā)布的《關于印發(fā)企業(yè)交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在銷售一個項目的部分房地產時,根據一定的會計資料估計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并在“應交稅金” 帳做出記錄。在項目全部銷售完成時或原來基于估計的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可能需要對先前記錄的“應交稅金” 賬戶進行調整,如需要沖回原有賬面記錄的應交土地增值稅。這種做法,一方面企業(yè)在沒有相關外部法律文件的許可下自行調整應交稅金賬戶不符合一般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所以如果在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沒有完成銷售以前,為正確核算各期經營成果而計提相關土地增值稅時應先記入預提費用賬戶,待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銷售完成,滿足土地增值稅的計繳條件時,清理預提費用賬戶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將原計提的預提費用轉入應交稅金科目,并以應交稅金科目有關明細賬戶核算的金額申報、計繳土地增值稅。(中國會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