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一詞,在《辭!分校瑢⑵浣忉尀“激發(fā)使振作”,即激發(fā)人的動機,誘導人的行為,使其產(chǎn)生一種內在的動力,朝著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的過程。顧名思義,所謂負激勵就是對個體的違背組織目標的非期望行為進行懲罰,以使這種行為不再發(fā)生,使個體積極性朝正確的目標方向轉移,具體表現(xiàn)為紀律處分、經(jīng)濟處罰、降級、降薪、淘汰等。通過我在集團公司近兩年的時間,發(fā)現(xiàn)集團公司在對負激勵方面手段比較多,那我現(xiàn)在來談談,如何最大程度的發(fā)揮負激勵的效能,同時控制負激勵的度,達到管理的最優(yōu)化。
我們要認識我負激勵在企業(yè)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我們應認識到負激勵是控制員工行為的一條隱性“止步線”,他就像道德與法律的界線一樣,逾越了道德的界線必然受到法律的懲處,負激勵也是如此,企業(yè)一般都設有日常的行為準則、管理制度等,超出了這個準則、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當然,負激勵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業(yè)的相應管理制度中。比如我廠制定的《綜合管理制度》,他可是說是集團公司實施負激勵的一種典范!負激勵作為一條“止步線”,在員工行為的引導和控制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時,他對員工也產(chǎn)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讓員工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這種負激勵制度的約束,無形之中給企業(yè)的管理行為帶來一種持續(xù)良性循環(huán)效應。比如,在我廠《綜合管理制度》中規(guī)定“上班遲到、早退一次罰款20元、曠工一次罰款50元、睡崗一次罰款20元等等”,所有的員工都知道不能遲到、早退,曠工,否則會被處罰,正常情況下,員工自然而然地養(yǎng)成了按時上班的習慣,分廠其實只應用了簡單的幾條負激勵的約束機制,就管住了整個分廠的勞動紀律,可見,這條隱性“止步線”多么重要。
其次,負激勵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以上談到負激勵制度通常是約束員工行為的界線,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員工都會遵守約定的法則,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會守法一樣,總有些員工會犯這樣那樣的錯誤,不然,這些法律制度和企業(yè)負激勵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著,當一些員工逾越這些約束時產(chǎn)生的后果將得到相應的處罰,而這種處罰的性質是強制性的、威脅性的、起震懾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員工在心理上接受對企業(yè)管理行為的敬意,從而提高對自我行為的管理。如果一旦有人觸犯了這條紅線,就馬上給予處罰,并予全廠通告,就會使員工意識到,這種負激勵的手段不是擺設,而是很好地維護了企業(yè)的勞動紀律。
再次,我們還應看到負激勵對員工心理的影響,其實負激勵的心理影響是巨大的,并帶有雙重性,從物質的角度看,本來正常情況下能得到的錢,因為自己觸犯了紅線,錢沒拿到反而還被處罰,損失是雙倍的!從精神的角度看,尤其是對中層以上管理干部而言,如果一次較重的處罰,就會讓他擔心員工對他認識的改變,領導對他信任的降低,對他的心理影響不是能以金錢來衡量的,心理波動可想而知。
最后,我們必須認識到負激勵的正效應,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人們往往會想到負激勵起到的是負效應,恰恰相反,我們在經(jīng)營管理中就是要通過負激勵起到正效應。上述談到的“止步線”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負激勵措施或手段都是為規(guī)范員工行為、為企業(yè)管理行為服務的。從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一次處罰可能對當事人來說是負面的、消極的,但應看到,如果沒有這些負激勵措施,對員工的錯誤行為放任自流,那么一個企業(yè)的命運將會如何,可想而知!其實這種負激勵的效果,雖然對某些人來講是負面的,但他使大多數(shù)人都遵守了分廠或公司“游戲規(guī)則”,其正面效應遠遠大于負面效應;而且對于當事人來說,其負效應也只是一時的,一旦他認識到了錯誤的所在并加以改正,最終的結果還是正面的。
第二、在執(zhí)行負激勵制度時,不能產(chǎn)生偏差
也就是說,我們在執(zhí)行負激勵時,不能形成“罪不及諸侯”的做法,我們的管理者要以身作則。這一點,我廠《綜合管理制度》就做得很好,不管什么情況,只要出現(xiàn)問題,該罰的一定要罰,而且對于相關的領導者必須實行連帶,比如“員工睡崗,調度要連帶”,又比如“出現(xiàn)重大工藝事故,責任車間主任和副主任要連帶”,同時,在執(zhí)行負激勵時,使用條款要準確、適當,不能“人情執(zhí)法”,他不同于正激勵,正激烈一般偏向于“錦上添花”,多一點少一點,員工不太會計較,但負激勵不同,一旦產(chǎn)生偏差,員工就會斤斤計較,會導致分廠或公司管理者的權威受損,甚至導致各種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在執(zhí)行負激勵制度時,更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特殊關系,而免于處罰,或處罰較輕,那么,員工的抱怨心里會增加,員工的離心力會增強,而所有制度也會流于形式,各項管理也必將陷入混亂的狀態(tài)。我們在法律面前講究人人平等,同樣,我們在負激勵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才能確保組織的負激勵制度貫徹執(zhí)行下去。
第三、正確把握負激勵的力度和尺度
負激勵是把“雙刃劍”,運用得好,則會給組織的發(fā)展帶來良性循環(huán),運用不當,則會對組織造成嚴重的傷害,負激勵措施過重,則會給員工造成工作不安定感,造成員工與上司關系緊張,同事間關系復雜,有時甚至會破壞企業(yè)的凝聚力。過重的負激勵措施還容易挫傷員工的感情,使員工整天處于戰(zhàn)戰(zhàn)兢兢的狀態(tài),不敢越雷池一步;抹殺員工創(chuàng)新能力和積極性;降低員工的歸屬感,導致員工離職率高,破壞組織的穩(wěn)定性!而負激勵措施如果太輕,那么負激勵制度和措施就形同虛設,員工就不會把它當回事,不痛不癢的處罰,既起不到震懾作用,又達不到預期目的,反而滋長了員工蔑視權威、不服從管理的土壤和氣氛。因此,在負激勵的設計時,要考慮員工的薪酬水平、生存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在負激勵的運用時,一定要注意把握一個方法和一個“度”,對于不同等級的員工群體,要區(qū)別使用度激勵措施。在《三國演義》中諸葛亮對待張飛可以說是恩威并重,時常加以貶懲,其結果使張飛煥發(fā)出了超常的能量。如何揮舞好手中的“大棒”,管理好員工,培養(yǎng)出組織需要或適合組織發(fā)展的人才,他對管理者行為的考驗!
第四、注重物質負激勵與精神負激勵的相結合
在我們實施負激勵措施中,要注重物質負激勵和精神負激勵的結合,其物質負激勵包括如經(jīng)濟處罰、降級、降薪等,精神負激勵包括如批評、警告、降職等。我們必須把兩者結合起來,他們都是負激勵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最后,作為管理者,一定要看到其負激勵的副作用,不斷強化負激勵的正效應,否則,我們就是飲鴆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