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中國的成功入世給國內的陶瓷出口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國內陶瓷企業(yè)應抓住這一契機,勇敢的邁向國際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努力擴大對外貿(mào)易,增加產(chǎn)品出口。而各個陶瓷企業(yè)想要在國際貿(mào)易中一試身手,就必須掌握國際貿(mào)易的游戲規(guī)則——國際貿(mào)易慣例。
國際貿(mào)易慣例是在國際貿(mào)易活動中:國際公認的一般習慣和做法。國際貿(mào)易慣例涉及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的各個領域、各個行業(yè)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在國際貿(mào)易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企業(yè)如果想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就必須了解和掌握這些國際貿(mào)易慣例。在這些國際慣例中,影響最大的一個就是國際商會編發(fā)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 (1NCOTERMS)。國際貿(mào)易術語作為國際買賣合同的重要部分,在國際貿(mào)易中得到了極為廣泛的應用。
INCOTERMS關于買賣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規(guī)定,得到國際上所有貿(mào)易大國的認同,它已實際成為國際貿(mào)易的基石。國際商會于1999年9月公布了國際貿(mào)易術語的最新版本——《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已于2000年1月1日取代《1999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正式生效。本文將基于《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介紹在當前國際貿(mào)易中,也是我國對外貿(mào)易中常用的三個貿(mào)易術語:裝運港船上交貨(FOB);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CIF);成本加運費(CFR)。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是Free on board的縮寫,意思是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是出賣人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這就是說買受人應當自交付點起,承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失的——切風險。FOB術語要求出賣人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本術語只能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一)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
按照《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F(xiàn)OB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可概括如下。
賣力責任:(1)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 買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給買受人以充分的通知;(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3)自負責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它貨物出口手續(xù),交納出口稅和費用;(4)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關單據(jù)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單證。
買方責任:(1)自負費用租賃船只并將船只名稱、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予賣方充分的通知;(2)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及費用;(3)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xù),交納進口貨物所需的稅捐和費用;(4)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具有相等效力的電子單證。
(二)FOB術語下合同訂立所涉及的問題
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在FOB術語下訂立貿(mào)易合同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事先加以考慮,在簽定合同時就可以對這些問題加以特別的規(guī)定和說明,從而避免貿(mào)易爭端。下面就對這些問題逐個加以討論。
貨物交付及風險轉移。風險的轉移和貨物的交付是密切聯(lián)系的,但是在FOB合同中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分界線與貨物交付的地點存在著細微的差別。按照《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貨物交付的標志是“貨物裝載上船”,而風險劃分的界線是“貨物越過船舷”。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注意其間的細微差別并加以靈活的運用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國際貿(mào)易實踐中對風險承擔劃分界線的具體操作不盡相同,但是較好的做法是以“貨物安全地裝載到船上”。做為買賣雙方風險承擔的分界線。這種做法與《聯(lián)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中規(guī)定的做法一致,與我國的《合同法》關于貨物交付與風險轉移的規(guī)定也一致,因此在我國的外貿(mào)實踐中也得到了廣泛的采用。在實務中與貨物的交付有關的另一重要問題是有關“清潔提單”的合同條款。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往往規(guī)定交付貨物的另一項內容就是貨物裝運上船后,賣方同時提交一份證明貨物未受損害和包裝良好的“清潔提單”。在合同中加入“清潔提單”的條款同上面提到的以“貨物安全到達船上”的交貨標準是統(tǒng)一的。
裝船費用的負擔。在FOB術語條件下,貨物的裝船費用一般由賣方承擔。但有時裝船費用也包括在買方所負擔的運費中。因此對這—條款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的說明。在租船運輸?shù)腇OB合同中,有關的裝船費用除了裝船費用本身外,還涉及到理艙費和平艙費的支付問題。為了明確租輪運輸有關裝船費用的劃分,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衍生出了一些FOB的變形形式來明確裝船費用的負擔。常用的有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FOB理艙費在內(FOB Stowed或Fob)、FOB吊鉤下交貨(FOBUnder Tackle)。這些FOB術語的變形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買賣雙方的費用劃分,這里不詳細的說明。但要明確的一點是,這些FOB術語的變形雖然改變了買賣雙方的費用劃分情況,但不改變交貨地點及風險負擔的劃分。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在FOB術語條件下,出賣人不負責訂立運輸合同,而由買受人負責訂立這項合同,支付運費。至于保險合同,在FOB術語條件下,買賣雙方都無訂立合同的義務。但由于貨物越過船舷后,其風險由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所以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買受人往往會辦理貨物越過船舷后的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提出要求,出賣人有及時提供買受人所需單據(jù)的義務,以便于買受人投保。在貿(mào)易實務中,出賣人應買受人的要求并在由其承擔風險及費用的條件下,也可以代買受人辦理運輸及保險合同。
CIF——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
CIF為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縮寫,意思是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指出賣人在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在CIF術語下,出賣人必須交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和運費,但是貨物交付后貨物滅失的風險,以及因貨物交付后發(fā)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交付時起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承擔。在CIF術語中,出賣人還應當為貨物辦理海運保險,以防范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給買受人承擔。在CIF術語中,出賣人還應當為貨物辦理海運保險,以防范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給買受人帶來的風險。
在C1F術語下,出賣人在辦理保險合同時,只需按最低責任范圍的保險險別辦理保險。如果買受人希望出賣人辦理更大責任范圍的保險險別,雙方可在合同中對這項內容加以說明;或由買受人自行辦理額外保險。CIF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一)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
賣方責任;(1)負責租船或訂艙,按合同的約定在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港將貨物裝船,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2)自負費用訂立運輸合同與貨物保險合同,支付運費、保險費,(3)負責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與費用;(4)自付費用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獲得貨物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5)負責提供相關的商業(yè)發(fā)票、清潔提單和保險單或具有相同效力的電子單證。
買方責任;(1)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和地點接受貨物,并給予出賣方充分的通知;(2)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接受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單證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單證;(3)承擔貨物在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4)自付費用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xù),支付進口關稅和相關費用。
(二)CIF術語下合同訂立涉及的問題
在國際貿(mào)易實務中,對ClF術語的使用最容易引起貿(mào)易爭端。因此有必要對在使用CIF術語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加以討論。
船泊的租賃訂艙。按《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在CIF合同中,當賣方自行辦理租船或訂艙業(yè)務時,如果在合同中未對裝運船只及航線做出規(guī)定,那么賣方應當而且有權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用來運輸此類貨物的海船,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在這種情況下,除雙方互有約定外,賣方對于買方事后提出的關于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某次班輪的要求都有權拒絕接受。因此為了避免出
現(xiàn)此類的爭端,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此項問題加以朋確的規(guī)定,以便雙方順利的完成交易。不過在貿(mào)易實務中,當出現(xiàn)上述問題時,賣方在能夠辦理并由買方承擔相應費用的情況下,也可考慮接受上述要求。
CIF條件下的貨運保險。在CIF條件下,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類別,賣方只需投保平安險(FPA)。即按CIF價格加價10%。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出賣人必須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在買受人提出請求并由其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在可辦理的情況下投保戰(zhàn)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保險起止的期限必須同與貨物運輸期間相符合,即在貨物越過船舷時保險合同對買受人保障生效,于貨物到達約定的港保障結束,保險合同中采用的貨幣應是買賣合同中的計價貨幣。
CIF條件下的 買單與交單。在CIF術語下的合同的另一個特殊性在于,買賣雙方以單據(jù)為依據(jù)來履行各自的責任。CIF條件下涉及的單證有提單,發(fā)票、保險單和要求的其它單證(如進出口許可證、產(chǎn)地證明等)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單證。按《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術語有解釋,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jù)是齊全的、有效的,有用的,并且符合合同中的約定,買方就必須買單付款。也就是說,如果賣方提供的單證符合雙方的約定,即使在付款時貨物已經(jīng)損壞或滅失,買方也不得拒付貨款。但這并不意味著買方就必須承擔這種損失,在此種情況下買方可憑所取得的單證向輪船公司和保險公司交涉索賠。另一方面,賣方提供的任何單據(jù)與合同條款不符時,即使其提供的貨物是合格的,買方也有權拒絕買單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CIF術語下的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種單據(jù)買賣合同。由此賣方在辦理出口貿(mào)易時,不僅要注意保全貨物的完整性,還要保證各項單證的清潔完整。
CFR——成本加運費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縮寫,意思是成本加運費。在CIF術語下,出賣人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出賣人必須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及各項費用。而貨物交付后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以及其它任何額外費用,自交付起則由買受人承擔。CFR術語只能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在貿(mào)易實務中,還有人用C&F、CANDF、C+F等縮寫形式來代替CFR形式,并且也往往得到買賣雙方的認可。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貿(mào)易糾紛,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還是應使用CFR術語。這是唯一得到世界各國廣泛認可、采用的“成本加運費”的縮寫形式。
(一)CFR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
與CFR相比,在CFR合同中除了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xù),支付保險費和提供保險單外,CFR合同與CIF合同關于雙方責任的劃分基本相同。因此,這里對CIR術語買賣雙方的責任就不做詳細討論。但是,在應用CFR術語時有一點需要賣方特別注意。就是在辦理完裝船手續(xù)后,賣方立即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十分重要。因為這關系列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貨運保險。如果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fā)出通知,買方因此未能及時辦理保險而遭受損失,那么這種損失將由賣方負擔。
(二)CFR條件下合同訂立所涉及的問題
CFR術語下的保險問題。在CFR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地點與貨物在FOB條件風險轉移的地點相同,都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因此,在CFR條件下賣方應訂立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保險合同,從而獲得貨物從倉庫到船舷的保險保障,在CFR條件下,賣方在保險方面還會涉及到“風險復歸”問題。為了防止“風險復歸”,賣方可投保意外保險條款,以便在發(fā)生“風險復歸”時,風險責任可追溯到航程開始。防止“風險復歸”的另一種方法是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投保“倉至倉”保險。因為“倉到倉”保險覆蓋了海上運輸保險的所有基本險種和除戰(zhàn)爭險以外的所有附加險。
CFR術語的變形。在CFR條件下,賣方負責貨物運抵目的港的運費。但是在租船運輸?shù)那闆r下,由于《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卸貨費用何方負擔,所以為了避免這一問題上出現(xiàn)爭議,在貿(mào)易實務中引入CFR術語的變形形式。買賣雙方可以合同中采用這些變形形式來約定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常見的變形有:班輪條件(CFR IINER TERMS),在這個術語中卸貨費包括在運費之中,買方不予負擔;著陸費在內(CFRlanded),在此術語下賣方負責的費用包括卸貨費,可能的駁船費;艙底交貨(CFR EXSHIP‘S HOLD),在此項術語下買方自負費用自艙底卸貨。需要貿(mào)易雙方注意的是CFR術語的變形只是明確了卸貨費的支付問題,其本身并不改變交貨地點及風險的劃分。
總之,在國際貿(mào)易中正確運用國際貿(mào)易術語,可在很大程度上簡化交易磋商的內容、加快合同簽定進程、降低交易成本、減少貿(mào)易爭端。而企業(yè)要走向國際市場,發(fā)展對外貿(mào)易,參與國際競爭就必須學習和掌握國際貿(mào)易術語。這也是當今世界貿(mào)易規(guī)則和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對企業(y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