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上林湖越窯遺址是著名的青瓷發(fā)源地,早在1988年就被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然而,慈溪匡堰鎮(zhèn)人戚忠學卻利欲熏心,動起了這一文化遺址的歪腦筋,盜掘了遺址內的28件越窯青瓷,其中5件屬國家珍貴文物。前天上午,他被當?shù)胤ㄔ阂婪ㄒ员I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并處罰金1萬元。
今年4月的一天,戚忠學伙同他人到上林湖越窯遺址保護區(qū)范圍內的上林湖狗頸山,盜掘該處一越窯遺址,共盜掘青瓷器28件。之后,戚忠學等人將這28件青瓷器以5萬元的價格銷贓給余姚人徐某。案發(fā)后,上述文物全部被及時追回。經浙江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上述28件青瓷器中有5件屬國家珍貴文物,其中一件北宋時期的青釉四系刻花瓶高屬國家二級珍貴文物,青釉劃花八角碗、青釉刻花盆和青釉刻花盆蓋等4件北宋瓷器屬國家三級珍貴文物。其他為一般文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戚忠學伙同他人,明知上林湖越窯遺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且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而故意挖掘,并盜得珍貴文物,侵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國家對古文化遺址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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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文規(guī)定禁止下列破壞文物的行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fā)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規(guī)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上林湖越窯遺址位于慈溪市鳴鶴鎮(zhèn)西栲栳山麓上林湖一帶,為越窯青瓷主要產區(qū)之一。上林湖青瓷燒制始于東漢,盛于隋唐、五代,延至北宋。東漢至隋代,上林湖瓷窯的產品主要是罐、壺、缽、碗等,釉呈青灰、青綠或褐色。到唐代,其出品造型優(yōu)美,釉層均勻,胎體細薄,釉色呈青翠,故稱“青瓷”。1988年12月28日,國務院公布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